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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施封锁施封的规定

文章来源 : 君创锁业 发布时间 : 2017/08/11 阅读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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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(一)应施封运送的货车、集装箱,均须采用施封锁、铅封施封(一吨箱也可使用施封环),罐车和过轨货车另有规定者除外。

    (二)施封锁分FS型(型形)和FSP直(环形)二种。FS型施封锁由锁头、锁芯、锁套三部分组成,锁头和锁芯用钢丝绳相连,锁闭后呈直杆状,用于各型集装箱的施封。FSP型施封锁由锁芯、锁套两部分组成,锁芯和锁套用钢丝绳相连,锁闭时将锁芯垂直向锁套锁孔穿入,锁闭后呈环状,用于棚车、冷藏车的施封。各型施封锁锁套平面上均以钢印方式打印"封印号码、站名、加括号的局名简称(托运人自备的施封锁用托运人编号或编号代替)",锁套外断面上打印制造厂标记。

    (三)使用施封锁施封的货车,应用粗铁线将两侧车门下部门扣和门鼻拧紧,在车门上部门扣处各施施封锁一枚。施封后,应对施封锁的锁闭状态进行检查,确认落锁,车门不能拉开。在货物运单、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明○锁及其施封号码(如○锁146355、146356)。车门构造每侧只有一个门扣的货车的施封,按上部施封办理。车门上部门扣损坏或途中补封须在下部门扣处施封时,施封单位(或委托施封单位)应编制普通记录证明。

    (四)发现施封锁有下列情形之一,即按失效处理:

    1.钢丝绳的一端可以自由拨出,锁芯可以从锁套中自由拨出;

    2.钢丝绳断开后再接,重新使用;

    3.锁套上无站名、号码和站名或号码不清、被破坏。

    (五)卸车单位在拆封前,应根据货物运单、货车装载清单或货运票据封套上记载的施封号码与施封锁号码核对,并检查施封是否规范。拆封时,从钢丝绳处剪断,不得损坏站名、号码。拆下的施封锁,对编有记录涉及货运事故的,自卸车之日起,须保留180天备查。

    (六)车站应建立施封锁的领取、发放、使用和销毁制度,按封印号码进行登记,责任需落实到个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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